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0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侑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貳佰玖拾玖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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