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原告 楊書萍 送達地址:臺北北門○○○000○○○訴訟代理人 楊宜芳 被告 林鴻鈞
林增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准予分割,分割方式為原物分配予原告,另合理價金補償予被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亦即以系爭不動產原告應有部分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依原告所陳報日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定報告書所載,系爭不動產評估總價為新臺幣(下同)637萬8832元,按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比例計算,系爭不動產原告應有部分價值為318萬9416元(計算式:637萬8832元×1/2=318萬941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8萬9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霈恩附表:
編號土地(臺北市中正區城中段二小段)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47地號3347楊書萍6/5000林鴻鈞6/10000林增墉6/10000編號建物(臺北市中正區城中段二小段)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門牌號碼權利範圍2941建號12.42647地號臺北市○○區○○○路000號地下一層之3楊書萍1/2林鴻鈞1/4林增墉1/43933建號10.7647地號臺北市○○區○○○路000號地下一層之13楊書萍1/2林鴻鈞1/4林增墉1/44982建號5.32647地號臺北市○○區○○○路000號地下一層之127楊書萍1/2林鴻鈞1/4林增墉1/4共有部分:1310建號(面積1829.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0/10000)1311建號(面積1780.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