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39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瑞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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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WIDEASIAGROUPINC.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李瑞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6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72萬8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8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