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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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0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洪偉瑄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偉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偉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若係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情形者,檢察官即不得逕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依據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四、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

五、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與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惟受刑人業已向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該受刑人刑事聲請書面1紙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頁),故本院依法得為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先予說明。 

 ㈡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3年12月4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

 ㈢受刑人已於定刑聲請書中表示意見,本院復發函詢問被告就定應執行刑有無意見,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具體審酌其犯罪之性質、各罪彼此間關聯性、各次犯行時間、空間之間隔、所侵害法益及犯罪態樣是否具有專屬性或同一性,而依其犯罪情節、模式,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犯罪傾向,依據個案之情節,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其不法與罪責程度、日後復歸社會更生可能性等一切情狀,綜合衡量被告之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依法合併定本件應執行刑。

 ㈣綜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㈤另上開判決中關於沒收及沒收銷燬等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附表:受刑人洪偉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02月26日

113年02月28日

113年03月0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41、4714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41、4714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41、47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270號

113年度訴字第270號

113年度訴字第27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1月01日

113年11月01日

113年11月0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270號

113年度訴字第270號

113年度訴字第27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04日

113年12月04日

113年12月0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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