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上訴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肅清煙毒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О四五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設辯護人 孫妙岑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停止戒治(起訴案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六二三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並宣付保護管束,惟被告竟於保護管束期間,再度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爰檢附相關執行案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郭雅美法官黃憲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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