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俊雄具保人巫鳳嬌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馮俊雄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巫鳳嬌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馮俊雄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巫鳳嬌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保證金三萬元沒入,本院審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二七二三號馮俊雄執行卷認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