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О號
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簡秀英被告周勇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簡秀英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簡秀英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周勇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周勇所犯強盜罪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訊被告到案執行,並函請具保人簡秀英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有送達證書回證二紙在卷可憑,被告則聲請移轉至其戶籍地基隆市執行,嗣經囑託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因被告逃亡而無法代執行,有該署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基檢革執甲八八執助四六五字第30060號函在卷可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對被告發布通緝在案,有通緝書一紙附卷可憑,顯然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壽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