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三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七日
書記官歐陽更生附表:
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日盛證券投資信日盛日盛000000000萬股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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