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附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附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五八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對之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曾有田
法官陳宗鎮法官劉介民法官魏新和法官蕭仰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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