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職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四六號
被告乙○○
甲○○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江肇欽 律師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丙○○之覊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捌拾捌年玖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丙○○因盜匪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非予覊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執行覊押在案。案經上訴後由本院接押,於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八十八)年九月九日起,延長其覊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楊商江法官黃正興法官林茂雄法官王居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