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8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勇
張永固鐘來發陳清火張明成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偵字第4101號、103年度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現金共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員警於民國103年4月22日11時10分許,在彰化縣○○鄉○○路○○○號武聖宮涼亭之公共場所,查獲被告王文勇、張永固、鐘來發、陳清火及張明成等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5月2日以103年度偵字第41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共新臺幣400元等物,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上之財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