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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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被告 王昌國
高銓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涂明裕
高樹城 魏國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王昌國所有如附表標示欄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設定登記如附表抵押權內容欄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高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附表抵押權內容欄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後,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胡木源,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並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又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王昌國之債權人,持有本院89年度執字第8011號發給原告對被告王昌國之債權憑證,聲請拍賣被告王昌國所有如附表標示欄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並聲請以前案即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6984號強制執行事件減價拍賣後之底價新臺幣(下同)625,000元為拍賣,惟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被告高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銓公司)就系爭不動產設有附表抵押權內容欄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顯無法清償執行費用及抵押債權650,000元而無拍賣實益終結,致原告對被告王昌國之債權無法受償。原告依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僅知悉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日為民國88年1月12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相關事項皆無記載,應由被告就擔保債權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舉證,即不存在,其抵押權失所附麗,故提起確認之訴,並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等規定,代位被告王昌國請求除去其妨害,塗銷系爭抵押權之登記,並聲明:(一)確認被告王昌國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於88年1月12日為被告高銓公司所設定之系爭抵押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二)被告高銓公司應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最高限額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抵押人或其他債權人否認有該債權存在,自應由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之抵押權人負舉證責任。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242條分別定有明文。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
五、經查:
(一)原告主張其為被告王昌國之債權人,聲請拍賣被告王昌國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經民事執行處通知系爭不動產上有系爭抵押權之登記而無拍賣實益等情,業據提出債權憑證、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3月7日函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二)系爭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而提起本件訴訟確認,依上開說明,應由被告就其債權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王昌國及高銓公司法定代理人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或舉證證明擔保債權之存在,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自屬有據。
(三)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業如前述,登記之存續期間為88年1月8日至98年1月7日已屆至,所擔保之債權確定不存在,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狀態仍存在,妨害系爭不動產所有權能之行使,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所有權人即被告王昌國原得請求抵押權人即被告高銓公司除去之,卻怠於行使,原告為被告王昌國之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自得代位請求被告高銓公司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高銓公司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收受後2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岫雯附表標示1.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0)2.桃園市○○區○○段00○號建物(權利範圍:7448分之152)抵押權內容權利種類:抵押權收件年期:88年字號:盧資字第008310號登記日期:88年1月12日登記原因:設定權利人:高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比例:全部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65萬元存續期間:自88年1月8日至98年1月7日權利標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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