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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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760號聲請人 周芷庭 相對人 周中順 關係人 周燕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周中順(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周芷庭(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周中順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周燕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周芷庭為相對人周中順之妹,相對人因重度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妹周燕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在鑑定醫師 陳炯旭 前訊問相對人之訊
問筆錄(相對人意識清醒,能回答自身姓名及與聲請人之親屬關係,稱其今年4歲,無法說出母親及聲請人之姓名)。㈣陳炯旭診所112年2月20日旭字第0000000-0號函所附精神鑑定
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意識警醒,外觀清潔度可,注意力較侷限於自我的世界中,態度僅能在家人協助下短暫配合,情緒大致穩定,可以有自主行為,但是無法遵循醫囑而比數字、舉起左右手等動作。互動時觀察到相對人避免眼神接觸之互動,大部分無法切題回答,有仿說的現象,重複最後幾個字,口語模糊不清。思考內容貧乏,無法理解其思考內容,難以透過言語、動作,與之有效溝通,無法完成簡易智能測驗。相對人應為重度智能不足,疑似合併自閉傾向之個案。目前僅有極少數生活自理之能力,無經濟活動能力,幾乎無社會性活動力,無交通事務能力,無健康照顧能力,故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智能不足為發展之障礙,相對人雖然教育程度為中學啟智班畢業,自小都是由家人協助照顧,認知及社會功能仍明顯不足,未來應無明顯改善之可能等語。
㈤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1年11月23日桃林字第111817號函附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聲請人為相對人大妹,關係人為相對人二妹,相對人為居家式照顧,現由罹患慢性病之相對人母親提供日常生活照顧,相對人過往之生活照顧安排、身心障礙鑑定、證件保管及財產管理事務,原由相對人父親主責處理,相對人父親過世後即由聲請人接續處理,相對人母親及關係人協助之。相對人之生活照顧費用,由相對人低收入戶之身障津貼支付,如有不足則由聲請人及關係人共同負擔。經核聲請人與關係人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並經相對人母親 周吳黎美 於本院訊問時表明同意由其等擔任上開職務,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