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7號原告 吳永欽
賴榮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德盛 律師被告 林玉女
連淑貞 連淑惠 連淑燕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連輝雄 被告 連淑梅
連品 家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07年2月7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遇地震,經花蓮縣政府宣布全縣停止上班,核屬重大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07年2月23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鍾志雄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法院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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