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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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原定107年2月13日下午4時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107年3月1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六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維助
法官陳裕涵法官吳志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陳政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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