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8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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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8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峰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究係董「峰旭」抑或董「峯旭」請 陳明 正確相對人姓名。(與證物及戶籍謄本資料不一)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