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8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8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峰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究係董「峰旭」抑或董「峯旭」請 陳明 正確相對人姓名。(與證物及戶籍謄本資料不一)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