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6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64號聲請人 唐永新 代理人 唐加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36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潤泰全球(原名:潤泰紡織)│87NX0000000│1│288│││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