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24號聲請人 王程錦 訴訟代理人 王春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4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0月2日屆滿(106年10月1日為假日,故以同年10月2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32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德信證券│保德信第一證券│00-0000000-0│1│25000│││投資信託股│投資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