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陳光龍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泉
法官蕭廣政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來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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