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因殺人罪,所處有期徒刑拾年。就其中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世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違刀│有併元刑三││││台│││台│││7││反械│期新。後年││台│6│中│上9││中│上9││台2甲︵││槍管│徒台強。│1月間│中│偵3│高│2││高│2│23│中3助1││礮制│刑幣制││地│6│分│訴9││分│訴9││地1執4││彈條│一三工││檢│7│院│2││院│2││檢執1││藥例│年萬作││││││││││︶│├──┼─────┼────┼──┼─────┼─┼───┼────┼─┼───┼────┼────┤││有││││台│││台│││││殺│期││台│6│中│上2││中│上2││丁6│││徒│1│中│偵3│高│1│7│高│1│1│執9│││刑││地│8│分│訴3││分│訴3││3││人│十││檢││院│2││院│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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