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一六號
原告穎宏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瑩蓉 律師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更字第十一號違反著作權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涉有違反著作權犯罪嫌疑,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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