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一四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毐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毐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欽鳳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附表:
┌─┬────┬─────┬────┬─────────┬──────┐│罪│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名│││││││││││││├─┼────┼─────┼────┼─────────┼──────┤│毐│有期徒刑│88.01.31│臺灣高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品│七月││地方法院│89訴2294│法院│││││檢察署88│90.01.30判決│89訴2294│││││毐偵1511││90.02.26確定│││││、2453、│││││││3124、88│││││││偵4205、│││││││89毐偵67│││││││07│││├─┼────┼─────┼────┼─────────┼──────┤│毐│有期徒刑│88.09.08│同右│同右│同右││品││至││││││十月│88.11.06││││├─┼────┼─────┼────┼─────────┼──────┤│毐│有期徒刑│89.06中旬│臺灣高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品│一年│至│地方法院│90訴571│法院││││89.06.28│檢察署90│90.04.30判決│90訴571│││││毐偵1068││90.06.11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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