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一六號
原告 穎宏 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瑩蓉 律師
謝仲瑜 律師 王進佳 律師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0一號案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