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號上訴人 陳惟忠 原名 陳君偉 .被上訴人 呂芳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否則,其上訴即難謂為合法。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即原法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一○○年六月十五日以一○○年度上字第一一一四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提委任書,該裁定已於一○○年六月十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現已逾期,上訴人仍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澍林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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