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琮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琮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蘇琮順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1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34號、第135號、第136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99年1月8日│99年1月29日│99年2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85│99年度毒偵字第23│99年度毒偵字第30│99年度毒偵字第18││││41號│65號│29號│0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21│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實││號│134號│135號│136號││審├────┼────────┼────────┼────────┼────────┤││判決日期│99年2月12日│100年8月19日│100年8月19日│100年8月19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21│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決││號│134號│135號│136號││├────┼────────┼────────┼────────┼────────┤││確定日期│99年3月11日│100年9月6日│100年9月6日│100年9月6日│├──┼────┴────────┼────────┴────────┴────────┤│備註││編號二至四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