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號上訴人 鄭伯芬 被上訴人 吳茂林
吳茂根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二○○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雖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九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一○○年六月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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