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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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毛重貳點捌公克(含袋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聲請人所持有之安非他命毛重二點八公克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將上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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