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陸軍九七一0部隊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確認土地登記請求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顏淑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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