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富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富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何富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三、至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即附表編號3),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部分之罰金刑,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附表】:受刑人何富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4年4月14日晚間│104年4月22日晚間│104年4月3日│││11時許至翌日凌晨│8時5分許為警採尿││││12時許間(聲請書│往前回溯96小時內││││誤載為104年4月│之某時(聲請書誤││││14日)│載為104年4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偵│││偵字第1101號│偵字第1494號│字第2886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86││實││1845號│66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8日│105年1月18日│105年11月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86││決││1845號│66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16日│105年2月15日│106年1月18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6270號(105│字第3235號(105年│字第2910號│││年執更字第1511號│執更字第1511號、││││、編號1至2應執行│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有期徒刑10月)│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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