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65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鄒坤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業依其所提出之民國104年12月24日之二份借據所載第十條第(四)款之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契約債務人還款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