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 洪翠苹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同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本件尚有通知聲請人提出本裁定附件所示說明並提出證據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件:
一、臚列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費用)、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醫療、稅賦等支出,並應逐一列明細項及計算方式及檢附所有相關單據、證明文件。並陳報繳納房屋租金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之伊甸基金會薪資收入,請提出可證明薪資來源及金額之證據。
五、除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強制保險以外,應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相關資料。
六、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長女游○○)之財產狀況、目前就學狀況,除兒少津貼外是否另有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給付單位、期間、金額及證明文件;扶養費用是否全部由聲請人支付?其原因為何?
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未能與最大債權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及其他債權人未能達成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及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若有相關證據請併為提出。
八、除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外,有無民間債權人?如有,請說明債權人、債權金額、利率、發生日期、原因、借款用途、去向。並提出借款及資金流向之證明文件。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說明聲請人擬提出之更生方案,並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