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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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陳藍瑞 輔助人 陳朝宗 再審原告 陳緯哲 法定代理人 陳凱民
許 昱婷 再審被告宏泰高分子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英麟 再審被告 王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7月7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已於105年7月13日、105年7月26日送達再審原告,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再審原告聲請本件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