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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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05號原告 彭文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川 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然前曾於本院一○五年度司店調字第九十七號履行契約事件繳納新臺幣伍仟元調解費用,應計入已繳納裁判費用予以扣抵(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二項參照)。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規定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法院於核定房地交易價值時,尚需參酌該房屋坐落位置、面積、結構、新舊及鄰近房地交易價額等資料,必要時並得命提出鑑定報告。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地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市價(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成交行情證明等,惟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或土地公告現值難認係房地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房地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補繳第一審差額裁判費。如原告逾期未查報系爭房地交易價額或補繳第一審差額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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