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23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育泉 選任辯護人 李長彥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83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155號,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移轉管轄),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