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侵上更(二)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上更(二)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何文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95號,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