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89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橡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鏡男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林瑞芬 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 律師
羅翠慧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魏小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李媛媛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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