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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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27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羅偉芳 訴訟代理人 葉進雄
羅國卿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江碧玲 訴訟代理人 陳雲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5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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