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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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23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王世謙 債務人蔡 羽婷 債務人 黃香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蔡羽婷 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黃香瑜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以下同)46,378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04年04月28日,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八三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蔡羽婷自103年10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14,8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黃香瑜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123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香瑜、蔡│自民國103年1│自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14854│羽婷│0月01日起│4月27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月28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香瑜、蔡│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854│羽婷│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