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花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中國農民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
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5年5月1日合併中國農民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因假扣押事件,曾提供擔保金經
提存在案(鈞院97年度存字第83號),並假扣押執行相對人
之財產,今因訴訟程序已終結,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規定,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但於97年6
月3日將存證信函寄送至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卻無法送達,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
信函、回執、本院88年度裁全字第200號假扣押裁定、提存
書等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楊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法院書記 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