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秩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桃秩字第108號

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徐介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5月18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1200145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介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有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5月5日下午6時20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與南上路路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所用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未扣案)之照片。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及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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