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桃秩字第108號
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徐介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5月18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1200145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介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有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5月5日下午6時20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與南上路路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所用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未扣案)之照片。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及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