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023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賴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起訴時被告住所位於「福建省連江縣」,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