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174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穆信堅

被告 張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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