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7年9月2日起至同年11月26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270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4169號),判處有期徒刑1月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偽造文書罪,宣告刑在一年六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五)解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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