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楊雅慧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8月17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302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52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嗣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3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但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