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交附民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弄4之4樓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1522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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