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緩刑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聲請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等件,經鈞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1099號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併為緩刑4年之宣告確定,固非無見。惟查:按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判決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4條之強制罪,同時均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之家庭暴力罪,且依修正後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被告緩刑4年之宣告。參照上開規定,自應一併諭知被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原判決漏未諭知,即非適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3項規定,於裁判後3個月內聲請裁定之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3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