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 賴淑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葉天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丁○○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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