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5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5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同額現金後,使被告免予羈押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7002797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故上開被告今已逃匿,自應依法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劉秀君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