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39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4樓(選任辯護人吳啟玄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11月2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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