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358號原告甲○○
之1原告乙○○
15-被告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間因96年訴字第6358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黎諭